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企业及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5年1月1日起,全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8%。
二、在调整个人缴费比例的同时,要相应调整企业缴费比例。盟市、旗县企业缴费比例低于20%的,统一调整为20%;凡不按规定调整缴费比例的,自治区将在下拨中央转移支付资金时相应核减。高于20%的盟市,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确保基本养老金发放的前提下,逐步降到20%。
三、各盟市在企业及其职工养老保险费率调整后,必须执行统一的企业缴费比例,要严格按照国家的要求,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强化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提高基金的支撑能力。要对这次调整企业及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进行认真测算,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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