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发[1998]22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政发[2004]28号)的规定,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等项因素,经省政府同意,确定2005 年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做实部分)的记账收益率为2.26%。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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