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各局、总公司,中央十一行业驻津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津政发「1997」91号)和《批转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津政发「1996」61号)规定,现就2000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帐利率问题通知如下:2000年度我市城镇企业和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年记帐利率为"2.25%";月记帐利率为"1.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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