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困难群体政府为其全额代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近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实施意见》,今后,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建立一体化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意味着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将不再有城乡差异。
根据《意见》,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且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符合规定条件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意见》规定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其中,在个人缴费方面,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3600元,以100元为一个缴费档次,共36档。在政府补贴方面,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46—59周岁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至60周岁,在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前允许一次性补缴不足15年的部分,补缴部分政府给予相应缴费补贴;对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以及持证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为其全额代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100元;对农村45—59周岁生育两个女孩或一个子女的夫妻,以及城镇45—59周岁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选择不同缴费档次予以相应政府补贴的基础上,省财政再增加20元缴费补贴。
根据《意见》,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其中,基础养老金,目前我市的最低标准为省定标准每人每月55元,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部分的资金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财政支出。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对于参保人身故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
此外,《意见》提出,有条件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先行探索建立丧葬补助制度,在待遇领取人员身故后,按当地当年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0个月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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