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劳动局:
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从1992年开始启动,近几年来,领取养老金人数逐年增加,养老金发放工作量逐步加大。根据国家有关整顿规范农保工作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为进一步规范养老金发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取养老金年龄的确定根据民政部民办发[1992]2号、[1994]22号、险标字[1994]9号文件、民险函[1997]98号及省民政厅闽民保[1997]270号精神,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新参保对象及新增养老金领取对象,其启领年龄一律确定为60周岁,本文下达之日前未满60周岁已领取对象暂不调整。各县(市、区)农保机构要严格执行养老金启领年龄的规定,对申报表有关领取资格的审核,各设区市农保机构应严格把关、审批。
二、建立养老金十年保证期后生存状况年审制度1992年农保工作启动不久,个别地方有少数高龄参保对象领取养老金,到今年底,领取近十年。根据《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规定,领满十年保证期后,每年要对领取对象进行生存状况调查并建立年审制度,以防止冒领现象的发生。现将年审规定如下:自2001年起,各县(市、区)每年11月份都要对领取已满十年的领取对象的生存状况进行调查核实。领取对象身体健康者应到县或乡镇农保机构办理生存证明手续;行动不便者,县或乡镇农保机构人员应入户核实;对于在异地安度晚年的领取对象(异地指外县、市、省等),可委托异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农保机构代为核实领取对象的生存状况;严禁养老金冒领现象的发生,一经发现冒领养老金现象,要坚决追回冒领金额及利息。
经年审通过的领取对象生存证明材料要按人分年度装订归档。
三、实行一次性发放制度对部分已到60周岁申请养老金领取的对象,若其个人帐户所交基金积累总额少,月领标准低(原则上是月领金额10元以下的),在征求领取对象意见的基础上可采取按积累总额一次性发放的办法。积累总额按劳动保障部规定的增值要求分段计息算出。一次性发放可采取通过邮局汇款、银行转帐或现金等形式,由领取对象自行选择。
一次性发放属于领取范畴,要另设“一次性发放金额”、“一次性领取人数”等统计指标单独统计。一次性发放领取对象档案按人分年度单独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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