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16日,市长黄奇帆就《群众反映解决彭水老人老有所养无退休社保金问题》作出批示:“转重庆市社保局、民政研究核处。退休工资、养老保险、低保总要占一头,老人家似乎一头未占。看来政策还有漏洞”,经市社保局仔细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葛恒璞,男,苗族,身份证号码513525194009140014,1940年9月14日出生,现年71周岁,居住于彭水县郁山镇南京社区1组。该同志1959年至1983年先后在彭水县郁山建筑社郁山综合社工作;1983年4月至1999年12月,以临时工身份被聘为彭水县国税局郁山国税所协税员。1999年12月,因单联填开《税收完税证》一份,被彭水县国税局解除聘用合同,解除合同时一次性给予其2000元安置费,解除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008年,为解决超过退休年龄未参保人员养老保险问题,我市出台了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葛恒璞符合参保条件,于2008年11月申报办理了“超龄人员”养老保险,共缴费19600元,并从2008年1月起领取每月450元的养老待遇,经过近年连续的待遇调整后,现葛恒璞每月养老待遇为710元。
葛恒璞认为,虽然其已领取“超龄人员”养老保险待遇,但这是他个人缴费后才享受到的待遇,与原用人单位无关。目前的主要诉求是要求彭水县国税局郁山国税所期间给予其临时聘用期间相应的待遇补偿。
二、办理情况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渝府发〔2006〕14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7〕49号)规定,该同志不符合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参保及补缴条件。葛恒璞已经参加的“超龄人员”养老保险,属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范畴。我局将协同相关部门继续对葛恒璞同志做好社会保险政策解释工作,同时继续确保该同志养老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保障其老年生活。
特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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