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妥善解决我市“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问题,日前我市出台了《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工作实施方案》,确定13条新政,帮助“厂办大集体”职工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本次厂办大集体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补贴工作10月底结束。
新政主要内容
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厂办大集体”企业,经认定后,可一次性补缴企业欠费50%以上,职工个人欠费足额补缴,其余部分可由政府承债。
企业确无能力补缴欠费的,由企业申报,经相关部门认定后,其职工可从欠费之日起,按照个体劳动者政策补缴养老保险费。
未参保企业,不再纳入企业缴费。其在职职工可按个体劳动者政策,从本人应参保时间补缴养老保险费,今年1月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按吉政办发[2009]57号文件(即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规定参保。
企业断保并确无能力补缴欠费的,今年1月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也可按吉政办发[2009]57号文件规定参保。
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并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基本养老金按本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的条件核定,享受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之后企业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政策,从补齐养老保险费的下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不补发。
企业确无能力补缴欠费(包括未参保企业),其在职职工(包括截至2010年底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代企业补缴欠费或按规定以个体劳动者身份缴纳养老保险费到去年底的,政府给予每人一定数额的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
在职职工和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确无能力补缴养老保险费的,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按相关规定政府给予贷款贴息。
按照吉政办发[2009]57号文件规定参保,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也可享受政府给予的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
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后,企业剩余国有资产变现,可用于支付企业改革职工相关债权。
方案下发前已办理参保缴费职工,不能重新按此政策计算缴费。
厂办大集体改革的基准时间为2005年12月31日,企业欠费核算、政府承债时间以及漏保职工在岗时间等,均以2005年12月31日为基准。
参加我市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的企业和职工,可按规定享受企业欠费政府承债或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该政策适用于市属厂办大集体企业和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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