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进一步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不断探索和完善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先后出台《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关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等规章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将企业转制下岗人员纳入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完善了对个体劳动者缴费、中断人员和个体劳动者补缴、非公有制企业参保、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参保等政策,建立多缴多享受养老金的激励机制,实现了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深入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及时调整社会保险政策以应对金融危机,全市2008年和2009年已累计减征企业社会保险费1.4亿元,帮助企业减轻负担,走出困境。
二是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在2003年出台《舟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制定了《舟山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意见》,规定家庭联产承包制实施以来,年龄在16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都可以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新的实施意见提高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增加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补贴,新增了一次性丧葬补助费2000元。
三是有序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生活保险制度。2005年,舟山市被国家列为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地区,探索出以奖代保的农村养老新政策。2009年,舟山市结合实际出台了《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具有该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设定的基础养老金水平高于全省平均水平。这一制度的实施将惠及全市47万城乡居民,使该市进入“全民社保”的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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