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市人社局获悉,按照省政府和省人社厅的统一部署,自今年起,新余市启动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工作,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核定、完善缴费工资指数政策等方面作出调整和完善,以增强公平性,适应可流动性,推进可持续发展。
一是核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采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统一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是计发基本养老金时采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统一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是1995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其视同缴费年限本人缴费工资指数,1992年10月1日至1995年9月30日缴费工资指数,每年按当年新余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当年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确定;1992年9月30日前全部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工资指数,每年按1.0计算;四是设置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退休人员,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部分,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采取逐年增加支付比例的办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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