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淄博市国土资源局、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通知,就土地征收进一步做好补偿安置工作进行规范。通知要求,各地要立即停止长期补偿安置方式,征地补偿资金必须自依法批准土地征收之日起3个月内,及时足额支付。
据了解,当前淄博仍有个别地区存在征地程序不规范、补偿安置不合理的问题,尤其是在征地补偿方面,还存在补偿资金到位不及时、补偿方式不合规的现象,侵害了农民的利益。对此,通知要求,各地要立即停止长期补偿安置方式。目前,淄博部分区县对补偿资金分年度拨付安排,实行长期的征地补偿安置方式,与现行法规政策相悖,侵害了农民的合法利益。各区县要对本区域范围内的征地行为进行一次全面自查梳理,对此前不规范的补偿方式立即自行予以纠正,于9月20日前整改到位。
各区县不得违背被征地群众意愿,擅自采取法律规定以外的补偿安置方式。征地补偿资金必须按照省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淄博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足额补偿到被征地村和权利人,确保征地补偿各项费用落实到位,不得截留挪用。
自9月20日起,土地出让环节报件材料应附具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开具的征地补偿费收据,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律不予受理审批。征地补偿资金必须自依法批准土地征收之日起3个月内,及时足额支付,不得在用地后再支付征地补偿款。征地补偿费用必须由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安排、统一拨付,征收土地不得由企业垫支补偿款,严禁由用地单位直接支付征地补偿款。同时,各地要严格落实征地社会保障费用,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机制,征地社会保障费用必须及时足额拨付到社保专户。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机制,确保被征地农民保障安置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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