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出台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衔接
为统筹城乡社会发展,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天津市人力社保部门昨天(12日)下发了“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等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并从本月起开始实施。
这标志着被征地农民今后可以享受和城市职工同等的养老保险待遇,实现老有所养。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被征地农民,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的,本人办理退休手续时,应将其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其中80%部分计入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20%部分并入统筹基金。
被征地农民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后,不再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0年不满15年的被征地农民,可后延缴费,待本人缴费年限满15年时,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不选择后延缴费的,应将其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清退给本人,并按照规定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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