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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其代理案件中的对方当事人的房屋产权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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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2012年5月,律师姜某向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提出申请,要求公开其代理案件中的对方当事人的房屋产权登记信息。2012年6月,该局答复称,因姜某未明确房屋坐落及权属证书编号

2012年5月,律师姜某向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提出申请,要求公开其代理案件中的对方当事人的房屋产权登记信息。
2012年6月,该局答复称,因姜某未明确房屋坐落及权属证书编号,不符合建设部《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规定的查询条件,决定不予公开。姜某起诉称,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设置查询限制,违反了《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侵犯了《律师法》赋予律师的查证权利。【裁判结果】2012年9月,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市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13年9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济行终字第182号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律师申请查询案件中的对方当事人的房产信息,应根据《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的规定,明确房屋坐落及权属证书编号,在其未能明确的情况下,房屋登记管理部门予以拒绝并说明理由,并未侵害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利。
【意义点评】本案属于新型案例,在信息公开的大背景下,界定了律师查证权的边界,理清了《信息公开条例》与行业规范性文件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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