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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遇难父亲能否分享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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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案情】2000年8月12日,陈艳丽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保险期限一年,陈艳丽指定自己七岁的女儿王小婷为受益人。保险公司随之签发了保险单。2001年7

【案情】

  2000年8月12日,陈艳丽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保险期限一年,陈艳丽指定自己七岁的女儿王小婷为受益人。保险公司随之签发了保险单。2001年7月17日,陈艳丽带着女儿去海南旅游,不料在途中发生严重车祸,母女两人双双遇难。事故发生后,陈艳丽的丈夫王某持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收到索赔报告后,经核查给付王某保险金10万元。陈艳丽的父亲陈父得知这一消息后,向女婿王某提出要一起继承这10万元的保险金,不料遭到王某拒绝。王某认为这笔保险金不是妻子陈艳丽的遗产,而是女儿王小婷的遗产,应由他一个人继承。双方协商不成,陈父一气之下,将女婿告上法庭,认为自己的女儿虽然在投保时指定自己的外孙女王小婷为受益人,但是,在车祸中外孙女和女儿是同时死亡的,因此,外孙女的受益行为并未发生,这10万元的保险金属女儿的个人遗产,应当由其和女婿共同继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车祸中母亲陈艳丽先于王小婷而死亡,这笔保险金应属受益人王小婷的遗产,应由其父王某继承。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陈父的诉讼请求。   


【分析】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一是被保险人陈艳丽的受益行为是否发生,该笔保险金是属于陈艳丽的遗产还是属于其女王小婷的遗产;二是陈父能否继承外孙女的遗产。被保险人陈艳丽与受益人(其女)王小婷在同一次车祸中死亡,两人是同时死亡还是谁先死亡,不得而知。如何认定两人的死亡顺序,我国《保险法》对此未作明文规定。   

  如果受益人王小婷先于陈艳丽死亡,这笔保险金作为陈艳丽的遗产,陈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这笔遗产。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对类似问题作了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中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本案比照人民法院的这一解释,应推定母亲陈艳丽先于女儿王小婷死亡。因此,陈父虽然有其女陈艳丽的遗产继承权,但因推定陈艳丽先于受益人王小婷死亡,保险金不能作被保险人陈艳丽的遗产处理。王小婷作为受益人取得保险金请求权,但随之而来的王小婷死亡,这笔保险金只能作为王小婷的遗产来处理。陈父能否继承外孙女的遗产?由于本案中王小婷没有遗嘱,不存在遗嘱继承的问题,其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中,王某为其第一顺序继承人,王某已接受继承这10万元保险金,陈父作为其第二顺序继承人,当然就没有权分享外孙女的遗产了。   


【启示】   

  女儿死亡,其父却无权享有保险金,似乎有些不合情理。但合情与合法并不总是一致的,有时候合法的东西往往被认为不合情理。人身保险实务中,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于同一事故中遇难,其死亡顺序的确定将直接影响到保险金的归属,最高人民法院继承法司法解释对此作了推定,值得我们在处理保险理赔实务中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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