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规定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按计发的生活费,高于按原办法计发数额的,基本养老金高出不足390元、生活费高出不足300元的部分,按实发给,不计入规定的70%的封顶基数。
根据南京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为新老计发办法实行对比的5年衔接过渡期。凡是在这5年内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的新老办法都进行计算,如果新办法低于老办法的,则予以适当保低补齐;如果新办法高于老办法的,则予以封顶限高。按政策规定,过渡期第一年、第二年和第三年退休的分别有80元、150元、260元的底数可加,昨天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过渡期内第四年的保底数。
以南京市民张师傅为例,他将于2010年1月份退休,如果按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是2000元,而按老办法计发的养老金是1600元,因此在过渡期内,每月要补发给张师傅一部分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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