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个体劳动者的养老保险有何规定呢?个体劳动者们要注意啦!
国务院在1991年6月26日发布的《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第十一条规定,城镇企业劳动者与个体劳动者,要逐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国发6号《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附件一中指出:个体经营户本人、私营企业主等非工资收入者可以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的基数,并由个人按20%上下的费率缴费,其中大概4%的资金进入社会统筹基金,16%金额进入个人账户。
附件二中也明确指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等非工资收入者,可以当地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如若还有结余也可提早考虑商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不超过当地企业缴费比例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具体比例由当地政府规定。缴费年限自开始缴费始,至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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