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4日,记者获悉,备受广大企业参保职工关注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有了新变化!当日,记者从区企业养老保险中心了解到,按照省人社厅下发的《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及职工补缴2011年7月1日之前时段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时,不收取滞纳金,利息以复利计算;补缴2011年7月1日之后时段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时,自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不收取利息。新规已从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另外,依据此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从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代为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若用人单位没有申报或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人社部门要及时编制滞后补缴计划,提醒用人单位尽快补缴。若当月月底前补缴完成,则不收取滞纳金,月底前不能补缴到账的,自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应缴滞纳金=欠费本金×累计欠费天数×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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