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失业人员“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实践中,有可能出现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情况。而这三项丧葬补助金的功能是一样的,都是为了减轻职工家属因办丧事而增加的经济负担,只是资金的支出渠道不同而已。将选择权交给参保人员的遗属,主要考虑是,由于各地情况不同,三项丧葬补助金的标准也可能不同,其遗属可以选择领取其中待遇较高的一项,这样更有利于保障其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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