溢额再意外险按合同签订的顺序有:
溢额再意外险。它是将超过自留额的第一个固定数额的溢额即第一溢额分给分入公司的溢额再意外险;第二溢额再意外险。它是将超过自留额的第一溢额的溢额即第二溢额分给分入公司的溢额再意外险;第三溢额再意外险。它是将超过自留额、第一溢额和第二溢额的溢额分给分入公司的溢额再意外险。第二和第三溢额再意外险必须是意外险金额分别超过第一和第-二溢额再意外险的分保时,才能予以办理。依此类推,还可以组织更多的溢额分保,用以解决业务中出现的大额业务分保的问题。当然也可增加分保线数或将超过第一溢额的部分安排预约分保或临时分保。
溢额再意外险是按自留额与分保额对总意外险金额的比例分配保到意外险企业经营的成败。自留额的确定过高,分出公司难以稳定财务、平衡业务;汀得过低,分出公司又等于把部分可能盈利的机会拱手让给再意外险人。确定自留额一般要根据资本、保费收入,赔款和费用,危险等级与最大可能损失等因素综合决定。其原则是自留额的确定,既要不影响意外险企业经营的稳定性,又要尽量多留意外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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