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 年 5 月 8 日,劳动人事部劳人险局[1982]4 号对天津市劳动局《关于退休职工被判刑缓刑期间可否享受退休待遇的复函》答复:退休职工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在缓刑期间可以继续享受退休待遇。
关于宣告有期徒刑缓刑的退休人员退休待遇问题,经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研究后,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于 1983 年 3 月 9 日以劳人险函[1983]16 号《关于宣告有期徒刑缓刑人员退休待遇问题给江苏省人事局的答复》答复:缓刑不是一种刑罚,而是对被判处拘役、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所规定的考验期。劳动保险旨在保障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的基本生活。为了不致影响宣告有期徒刑缓刑的退休职工的生活,我们意见,退休职工在宣告缓刑考验期内,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可以继续享受原退休待遇。
被宣告缓刑的工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可否办理退休享受退休待遇?
根据[82]劳险字 24 号的复函答复:工人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仍留原单位工作,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已具备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享受有关退休待遇。
已退休退职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在被判刑期间其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如何处理?刑满释放后是否能享受原待遇?
根据国家劳动总局 1978 年 7 月 11 日《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中规定:已退休退职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时,服刑期间停止享受各项退休、退职待遇,并收回其退休、退职证件。刑满释放恢复政治权利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的单位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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