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组通字〔1986〕45 号文件规定:
(1)凡是错划为右派或“文革”前历次政治运动及被立案审查而受到错误处理,现已彻底平反纠正的冤假错案人员(不包括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工资级别不合理的人员),属于 1981 年至 1983 年工资普调前的行政 17 级或工资额相当行政 17 级及以下人员,因为被错划为右派或受其他错误处理从 1956年工资改革后到普调前从未升过级别的(包括错受降级处分后,虽升过级但未超过原工资级别的),可在原工资级别基础上升一级工资。
(2)符合以上条件,属于 1979 年到 1985 年 7 月工资改革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可在原工资级别基础上增加一级工资,作为计算离退费的基数。
(3)以上增加的工资,均自 1987 年 1月份起发给,过去的不予补发。
原工商业者的退休退职待遇按何规定办理?
根据中发〔1979〕 号文件规定:95原工商业者的退休、退职待遇, 1980从年元月起,按职工的退休、退职办法办理。原享受的退休、退职待遇,低的不补发。
历史上曾因工(公)负过伤已恢复工作的职工如何发放退休费标准?
1982 年 1 月 4 日国家人事局复函陕西省人事局,答复认为:国务院[1978]104 号文件规定的符合第四条第(三)项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是指因工(公)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而办理退休的,按此标准发给退休费。不属于上述情况退休的,如历史上曾因工(公)负过伤已恢复工作的,仍应按国发[1978]104 号文件关于退休年龄、参加革命工作年限等规定的标准发给退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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