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 号文件和中组部、141劳动人事部劳人老〔1987〕2 号文件的规定,对于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够坚持正常工作,本人同意,经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离休或退休年龄。具体办法是:
副教授,副研究员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延长离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 65 周岁;教授,研究员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部委批准,可以延长离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 70 周岁,曾任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以及各民主党派中央领导职务的高级专家,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有特殊贡献的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离休、退休,继续从事研究和著述工作。
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工作,年满 55 周岁的处(县)级女干部,个别确因工作需要,一时尚无适当接替人选,且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报任免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离休或退休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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