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 人 建 国 前 在 某 私 营 企 业 工 作 , 建 国 后 该 企 业 由 私 营 转 为 国营,但工人一直没有离开该全业。现已符合退休条件,能否享受照发原工资的待遇?
根据劳人老〔1983〕20 号文件规定:该工人不能享受照发原工资的退休待遇。因为该工人不符合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 号文件第一条所规定的条件。该工人虽 1946 年在该单位工作,但该企业是建国后才转为国营企业的。该职工在 1948 年底没有享受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而是私营企业待遇。所以只能按国务院〔1978〕104 号文件规定享受退休待遇。
1949 年 1 月 1 日至同年 9 月 30 日参加工作享受薪粮制待遇的教师能否给予全薪退休?
1985 年 12 月 6 日,劳动人事部复函安徽省人事局, 《关于建国前对(1949年 1月至 9 月底)参加工作的教师给予全薪退休的指示报告》的答复意见是:
1949 年 1月 1日至同年 9 月 30 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教师享受的薪粮制属于薪金制范畴,按国家规定不能办理离休,也不能享受全薪退休。目前仍应按照国发〔1978〕104 号文件关于干部退休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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