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原则是对几种交叉的保险金进行比较,或就高不就低,只领取一种;或再领取另一种养老金的一部分。现将其中的几种情况介绍如下:
(1)年老养老金与职业(就业)能力丧失养老金的交叉
养老保险机构支付的养老金包括多种情况,如某投保人领取职业能力丧失养老金(1000 马克),到退休年龄时又要领取年老养老金(1200 马克)。避免重复的原则是两种养老金就高不就低,该投保者只能领取 1200 马克的年老养老金。
(2)养老金与工伤事故养老金的养叉
投保者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应领取工伤保险金和就业能力丧失养老金。领取比例:将两种保险金相加,之和不能超过投保者工伤前一年毛工资的 70%,之和减去工伤保险金的余额,由养老保险机构支付。
(3)职业能力丧失养老金与失业金的交叉
投保者在退休前领取职业能力丧失养老金后,按规定可以继续从事较轻微的工作。若工作后又失业了,可申领失业金(由联邦劳动局支付)。申领原则:两种养老金比较,若养老金比失业金高,养老机构只支付高于失业金的部分。
(4)养老金与疾病津贴交叉
若投保者在生病期间退休,按规定雇主应支付雇员 6 个月的工资(尽管此期间雇员退休)。在领取工资期间,养老机构不支付投保者养老金(因工资比养老金高)。投保者领取 6 个月的工资后,再改领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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