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就地安置有困难,要求回原籍的离休干部,副省长级以上的或原籍是省会的,可到原籍省会安置。 (2)离休干部的爱人子女都在北京,本人在外地的,可到北京安置。到天津、上海安置的离休干部,可参照本条办理。 (3)离休干部夫妇身边无子女的,可到子女工作的中小城镇安置。 (4)在高原、沙漠、边远地区(西藏除外)工作的内地干部离休后,一般可在离休时所在省的省会、自治区的首府或交通、物质条件较好的其它城镇安置。对身体确实不适应或就地分散安置有困难,需到内地安置的,可以到本人或配偶的原籍、子女工作地或原调出单位所在地区安置.。对要求到北京、天津、上海安置的,可按(2)项规定办理。 本条所称高原地区是指海拔3,500米以上的地区;沙漠地区是指沙质荒漠地区;边远地区是指靠近国界、远离交通中心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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