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养老金计划(全民平均津贴)。这是在英国、北欧及英联邦国家普遍使用的年金计划。无论个人的收入和工作经历有什么差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均可领到相同的年金。它的覆盖面通常十分广泛,既包括本国全体公民,也包括居住在该国一定年限的外侨(瑞典、丹麦等)。有些国家政府要求公民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税;在另一些国家,政府不要求公民缴纳这笔费用(如澳大利亚、新西兰、瑞典、丹麦、加拿大),普遍年金的开支完全来自国民税收。 英国是实行普遍养老金计划的典型。英国的公共年金体系分成两个部分,即基本年金(Basic—State Pensions,BSP)和收入关联年金(State Earning—RelatedPensions,SERF’s)。在基本年金部分,英国实行普遍养老金政策。当男满65岁、女满60岁时,都可以从国家退休金计划中领取一份定额养老金。按1996年标准,单身老人养老金每周为61.15英镑,有配偶的每周97.75英镑。 同英国一样,瑞典的公共年金计划也由“国家基本年金”和“附加年金”(与收入关联年金同)组成。在国民基本年金中,雇主缴纳雇员工资总额的5.86%,雇员不缴费,政府从其他税收中补贴支出需求的30%。国民基本年金的计算给付方法是:公民年满65岁,就可以按政府每年统一确定的“基数”(根据物价总指数确定的基本生活费用,每月调整一次。1996年的基数为34 986克郎)的一定比例计发。单身老人全额国家基本年金最高为基数的96%(33 587克郎);老年夫妇最高为基数的163%(每人每年27 464克郎)。L1引 与生活状况调查年金制相比,肯定平均津贴制的观点是:(1)为所有的老年人提供了一个基本收入下限(一般为平均工资的20%),充分体现了老年保险中的“保险”功能。(2)每个老年人无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收入高低,均可以得到相当数量的一份养老金,充分体现了养老金制度追求公平的原则,也表明这种制度具有极强的收人再分配功能。(3)由于是人人都能获益的制度,所以在资金筹集上和获得政治支持上的压力比生活状况调查年金制小一些。 否定该制度的观点是:(1)成本高。由于其覆盖范围大,资金主要来自国家财政,因而税率比较高,且主要由高收入阶层承担,易引发避税现象。(2)不是一个合理的分配计划。养老金没有考虑个人的实际需要程度,人人均等获得,结果是表面上平均分配,实际上不平均,因为少量的平均津贴对富人意义不大,而真正贫困的老人需要的更多,不能有效地缓解老年贫困问题。(3)资金来源单一。不少国家基本上完全由国家承担,造成政府财政负担沉重,如澳大利亚,仅养老金一项就占财政支出的25%,占GDP的7%。 不过,平均津贴制和生活状况调查津贴制在一些发达国家,尤其在北欧和大洋洲国家中,仍然占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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