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是常见的一种事故类型,由于时间推移会导致伤口愈合难以鉴定,所以工伤认定时间限制具有较严格的把控机制。
工伤认定时间限制
根据相关规定,申请工伤认定有一定的时限:职工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的,用人单位可在一个月之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者则需在一年之内提出申请;超过时限的,劳动部门不再受理。因此,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劳动者应及时向劳动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的申请。
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据提出的主体不同,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超过法定期限的,则不予受理。
第二,如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特别提醒:申请工伤认定最迟不能超过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的时间。如果超过1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作出工伤认定。
但是,实践中,存在很多特殊情况,有时并非劳动者自身不及时提起,而是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明确了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也就是,根据规定,如果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因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属于用人单位原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这些原因而耽误了时间,那么这些原因持续的时间排除在申请期限外,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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